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1號原告 黃建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