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0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其中⑴8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0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年息為
3.66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⑵3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0日起至100年4月20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41%(目前年息為6.0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二筆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款契約乙份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7年2月19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040,771元整外,並應連帶給付自9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98,945元│97年2月20日│百分之3.665│97年3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41,826元│97年2月20日│百分之6.01│97年3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