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右上訴人因自訴 鍾光豐 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鍾光豐等人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