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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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被   告 丙○○○富毓企業五金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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