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8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6日本院第1審裁定關於補充判
決部分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