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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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泉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貿國際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泉貿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86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納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元;如逾期未繳,
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