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260號履行協議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淑楨
書記官 陳心儀
調解委員 陳顯測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將來增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上之232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
房屋時,可以使用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上之
233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下稱系
爭房屋)三樓共同壁及四樓牆壁。系爭房屋三、四樓共同及
牆壁之部分依現況共同使用(包括預留結構鋼筋及樑柱),
各不負工料之找補。若將來為結構安全,有增加其他建築構
造費用時亦自行負擔。
二、聲請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底前以水泥沙漿粉刷修補系
爭房屋三樓外牆(如附件照片)外觀,但不負責防漏責任。
三、系爭房屋二樓內牆牆壁油漆於第二項聲請人修補時,相對人
同意由聲請人出一人一日工帶油漆料2加侖(8公升)予相
對人指揮粉刷牆面,聲請人不負後續施工及防水責任。相對
人不再對聲請人請求系爭房屋內漏水問題之損害賠償。
四、相對人同意撤回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3266號訴訟。
五、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六、程序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心儀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