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OIBUTKAEOTHOTSAPHON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OIBUTKAEOTHOTSAPHON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OIBUTKAEOTHOTSAPHON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上重訴字第47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