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友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友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62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