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光碟片)、轉換器壹塊、現金新台
幣叁佰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
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