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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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偵查機關職權之
行使及國家審判權之正確性,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考量被告係
因與鄰居糾紛而為此犯行,而與鄰居糾紛事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信被告已受有教訓,而知所警惕,且被告於檢察
官偵查時,坦承犯行,並表明已知錯,再因被告罹患有精神
官能憂鬱症,此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
是綜合上情,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宣告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6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月19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