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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