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洪耀臨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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