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6號上訴人 胡雅西 視同上訴人 胡雅慧
胡雅玲 胡雅德 被上訴人 郭梅君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31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