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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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 邵瓊慧 相對人 鄭筑文 (原名為 陳錦枝 )
周慧香 李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助字第三五八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助字第三五八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丙標部分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