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聲請人 劉王秀珍 (即 劉黛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