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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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61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非訟代理人 潘莉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