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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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每月需繳納房貸16,656元資料。陳報繳至何時?
(二)陳報配偶是否有工作、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證明。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
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如無者,請註明「無」】: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車輛行照影本。
3、所有銀行存款證明(請影印存摺首頁至最近補正日之數額)。
(四)補正:平均每月生活支出總額為何?(原聲請狀記載46,264元是否正確)
(五)陳報如更生,清償方案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前開資料待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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