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五十八號裁定觀察、勒戒。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暨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所犯之前揭本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及再犯之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五八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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