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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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計算機壹台、六合彩及大小樂透受理簽注單貳拾肆張、六合彩與樂透彩期刊各壹張及六合(樂透)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除於事實欄第九行增列「...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電子計算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先後依據多期六合彩之賭博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私設賭場供人簽賭,所為敗壞社會風氣甚鉅、經營時間及犯罪之動機、所生危害暨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子計算機一台、六合彩及大小樂透受理簽注單二十四張、六合彩與樂透彩期刊各一張及六合(樂透)彩手冊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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