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久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勇志 (即 陳貴興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陳貴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