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 江亭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穆麗秋 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2,614元(575,831+48,384-1,601=622,6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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