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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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請人 丁健弘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公司清算完結依規定時間內辦理,但礙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未完成清算核定,因此將清算完結予以退回,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所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股利憑單申報書影本乙張,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配合完成稅捐機關核定流程,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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