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嘉簡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晏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2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5月29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蔡晏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以
103年度易字第20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本院茲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犯罪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爰依法撤銷前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