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 陳清惠 原告 陳思帆 原告 陳彥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告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薇喨 被告 沈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欄關於「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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