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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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現羈押於台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乙○○
押)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於羈押期間內,被告二人於96年9月26日傳遞紙條串證,經戒護人員查獲,並扣得串證紙條一紙,有臺灣臺南看守所96年
9月27日南所戒字第0960005579號函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有串證之虞,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予以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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