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847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自太平洋產物保險公司受讓本件債權之資料。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