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29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所附協議書
為分期給付,應釋明自何時逾期及逾期數為何)。
②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有,則利息起算日及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