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376號債權人 宜誠麗都 領袖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
2、債務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