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世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733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卓世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勸導單、刑案現場測繪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000-000號相關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卓世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騎乘機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46毫克,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因而肇事,尤其被告於本件犯行前已有3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乃被告於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犯行,足見其並無悔改之意;另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並具有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力股
104年度偵字第3733號被告卓世明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世明曾3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第3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沙交簡字第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未悔改,復於104年1月29日2時20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某處,食用摻有不詳酒類之鴨湯後,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飲酒地出發,欲返回沙鹿區之住處。嗣於104年1月29日2時35分許,行駛至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2段與光華路之交岔路口處時,因車行異常為巡邏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測試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世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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