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0號上訴人 陳煥天 被上訴人 李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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