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陳良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騁熹企業有│土地銀行永│104年2月17日│84,960元│AX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