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津饌火鍋店即 黃國鐘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葉育泓 律師被告 朱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塗銷津饌火鍋店朱家玉部分之商業登記」,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