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段延達 被告 陳朝永 上列被告陳朝永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