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蘇嘉慧 相對人 康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①相對人蘇嘉慧於民國98年5月27日邀相對人康文志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8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②第三人只有床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6日邀相對人蘇嘉慧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債務清償日為民國100年10月8日,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自①民國100年8月27日、②民國100年4月8日,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5,
275元、②390,561元,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北勢││79-1│建│0│16│88│萬分之│相對人應有││││││││││││6│部分各萬分│││││││││││││之3│├──┼───┼────┼──┼──┼───┼─┼──┼──┼────┼───┼─────┤│002│屏東│屏東│北勢││79-2│田│0│3│30│萬分之│相對人應有││││││││││││384│部分各萬分│││││││││││││之192│├──┼───┼────┼──┼──┼───┼─┼──┼──┼────┼───┼─────┤│003│屏東│屏東│北勢││79-3│建│0│4│21│萬分之│相對人應有││││││││││││2080│部分各萬分│││││││││││││之1040│├──┼───┼────┼──┼──┼───┼─┼──┼──┼────┼───┼─────┤│004│屏東│屏東│北勢││79-6│建│0│0│3│萬分之│相對人應有││││││││││││2080│部分各萬分│││││││││││││之104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36│屏東市○○街35│北勢段79-3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53.97、2樓53.97、3│陽台面積11│全部│相對人應有部分各││││3巷62弄58號││造、四層樓│樓53.97、4樓29.80合計1│.75、平台││2分之1││││││房│91.71│面積5.70、││││││││││雨遮面積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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