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林趙翠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致偉 等3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105年6月8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46,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