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
7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7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將附表編號1、2、5、6及編號3、4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6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贓物│贓物│偽造貨幣│施用毒品│├─┬────┼────┼────┼────┼────┤││應予減刑│拘役伍拾│拘役伍拾││有期徒刑││││日,如易│日,如易││柒月││宣││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告││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毒品危害│││349條第1│349條第1│196條第1│防制條例│││項│項│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95年10月│91年8月│91年8月│││23日│23日│30日│30日│├──────┼────┼────┼────┼────┤││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彰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95年度偵│91年度偵│91年度毒│││字第│字第│字第5893│偵字第│││24408號│24408號│號│2159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彰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95年度簡│92年度訴│91年度訴││事││字第7576│字第7576│字第468│字第1355││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95年12月│92年11月│91年12月││││29日│29日│28日│26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彰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95年度簡│92年度訴│91年度訴││判││字第7576│字第7576│字第468│字第1355││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2月│96年2月│92年12月│92年1月││││8日│8日│29日│16日│├─┴────┼────┼────┼────┼────┤│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拘役貳拾││有期徒刑│││伍日,如│伍日,如││叁月又拾│││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伍日,如│││以新臺幣│以新臺幣││易科罰金│││壹仟元折│壹仟元折││以銀元叁│││算壹日│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1、2、5、6係數罪併罰,編號3、4係數│││罪併罰│└──────┴───────────────────┘┌──────┬────┬────┬────┬────┐│編號│五│六│七││├──────┼────┼────┼────┼────┤│罪名│竊盜│竊盜│施用毒品││├──────┼────┼────┼────┼────┤│宣告刑│拘役伍拾│拘役伍拾│有期徒刑││││日,如易│日,如易│柒月││││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幣貳│新臺幣貳│││││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刑法第│毒品危害││││320條第1│320條第1│防制條例││││項│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95年12月│96年3月││││24日│1日│4日││├──────┼────┼────┼────┼────┤││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95年度偵│96年度毒││││字第│字第│偵字第││││24632號│24632號│1998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95年度易│96年度訴│││事││字第748│字第748│字第17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96年5月│96年5月│││││8日│8日│31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95年度易│96年度訴│││判││字第748│字第748│字第171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6月│96年6月│96年7月│││││11日│11日│2日││├─┴────┼────┼────┼────┼────┤│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拘役貳拾│有期徒刑││││伍日,如│伍日,如│叁月又拾││││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伍日,如││││以新臺幣│以新臺幣│易科罰金││││貳仟元折│貳仟元折│以新臺幣││││算壹日│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