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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