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5,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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