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8號聲請人 李瑞強
李憶秋 共同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相對人 李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⒈聲請人李瑞強、李憶秋對相對人李進興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⒉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兩造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對於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於調解程序均不爭執,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由法院以裁定終結,此有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1,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與第三人 王秀 戀婚後所生子女,依法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惟相對人與第三人 王秀戀 婚後未久,相對人即因兵役入伍3年,至李憶秋2歲多才退伍。相對人退伍後,以北部較有發展機會,偕同妻女至北部從事鋁門窗業務,於聲請人李瑞強出生後不久,相對人即終日流連酒家、理容院等聲色場所,長時間在外與其他女子交往或同居,聲請人之母均忍氣吞聲,嗣於76年間聲請人之母始決意與相對人離婚。故聲請人等自出生至成年為止,係由母親獨自扶養照顧。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離婚後,亦與聲請人等幾無聯絡,直至92、93年間始有聯繫。當時相對人自稱至大陸地區發展數年,事業頗有規模,提議聲請人李瑞強趁年輕隨其至大陸,聲請人與母親不疑有他,將個人證件交給相對人辦理台胞證,詎料相對人卻利用此機會,擅自使用聲請人李瑞強身分證件辦理銀行開戶,又擅自以聲請人李瑞強名義申請支票使用,並留下大筆票據債務無法處理,即閃避不理,致遭退票債權人誤以為聲請人李瑞強與相對人共同詐騙,對李瑞強提告,險生牢獄之災,幸透過母親證明清白,方免於難。日前有自稱社工人員聯絡聲請人李瑞強,希望聲請人等照顧相對人云云,聲請人實無法接受。且聲請人李憶秋已離婚,獨自在外生活;聲請人李瑞強月薪僅3萬元,尚須扶養母親及年邁臥床之外祖母,無資力給予相對人任何費用。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四、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應予裁定免除聲請人2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自書書信(與
相對人交往過程、相對人對於家庭疏於照顧及未分擔養育責任,其仰賴娘家弟弟協助,獨立撫養聲請人至成年等事實,部分涉及個人隱私不予詳述,但字字血淚及辛酸,殊值同情),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95年度調偵字第428號)。
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於106年度所得收入為新台幣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
⒊兩造於調解期日,對於下列事實均不爭執,並製作合意程序筆錄:
⑴相對人與第三人王秀戀(即聲請人之母親)於76年9月2日離婚前,即未照顧、扶養聲請人李瑞強、李憶秋。
⑵聲請人李瑞強、李憶秋均由其母親王秀戀獨力扶養至成年。
㈡綜上調查,相對人名下無財產,且現有收入不足支應生活所
需,無法維持生活,可認有受扶養必要。但相對人於聲請人2人出生後即未盡扶養、照顧義務,聲請人2人端賴母親獨力扶養至成年。相對人確對於聲請人有未盡照顧及扶養義務之事實。及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上開指摘,亦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供法院審酌,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
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