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許志煌 被告 蔡鈞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