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告 陳景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四二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四二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