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45號

聲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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