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4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4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ENTINPATIMAHBTARDIKASTU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