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慶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武永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109年度羅簡字第1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羅簡字第一六五號請求不當
得利事件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羅簡字第165號請求不
當得利事件之原告,為核對上開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筆錄
有否遺漏或誤植,以利原告提出適當之法律上主張,而有調
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如附件所示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羅簡字第165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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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期日類別│
├──┼───────┼───────┤
│1│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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