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請人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沛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請人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沛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