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美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美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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