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告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七號判決是否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之成果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