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