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95號

上訴人 林紘維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范浩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零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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