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被告 吳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勞工紓困貸款應付帳款49萬8,402元
47萬5,000元
自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
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萬3,402元
自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